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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條款

成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SPEX eSHOP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Ltd.,下稱甲方)茲受會員(下稱乙方)委託,以空運方式從韓國運送本委託單物品回臺灣,雙方同意遵循下列條款:

一、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誠實申報託運物品內容,如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相關 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乙方並同意甲方開箱查驗委託運送物品,以維飛航安全。
二、
乙方不得託運甲方拒絕運送之物品:
  • 爆炸性、殺傷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及放射性等之危險物品。
  • 毒品及吸毒器具。
  • 妨害風俗文化之圖書、照片、雕刻品及器具。
  • 妨害商標著作權之物品。
  • 貨幣、金銀、珠寶及有價證券。
  • 易腐爛之物品。
  • 活的動物、植物。
  • 中華民國法令限制進口之物品。
三、
為遵守國際及我國運送法規及維護服務品質,甲方保留是否承攬之權利。
四、
乙方託運貴重物品時,應加保險並自付保費。
五、
甲方代運服務係屬國際空運,乙方託運之物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以免於運程發生破損、滲漏及衍生其他損害等情事,否則乙方對所生損害自負相關責任。
六、
乙方接獲甲方發到貨及繳款通知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依約付款,如未付款又未指示處理方式,乙方同意甲方逕將託運物品退還乙方供應商,又因此所生逾期期倉儲等費用,乙方仍應支付。
七、
  • 乙方於受領託運物品時如發現異狀,應即拍照存證並於託運憑單簽註保留意見,作為賠償依據。
  • 本託運物品處理發生、損壞、遺失之賠償責任:
    1) 除外責任:其發生係下列原因而致者本公司免負賠償責任:
      A.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天然災害、交通事故等)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者。
      B. 因出口國或進口國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查驗貨、消磁、扣留、沒入等)而致者。
      C. 託運物品係屬瑕疪品者(如廢品、送修貨品等)。

    2) 託運物品發生損壞、遺失時,甲方所負之賠償責任,按乙方填寫之物品價值或實重每公斤20美元計算,二者取其較低者為賠償標準,又每一運送提單(CWB)最高賠償金額為100美元。
八、
乙方使用甲方之本服務時,應提供個案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如係外國人則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俾便甲方代辦進口報關。如乙方不願提供,則本載運契約不成立,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又甲方將依乙方所填委託代運之物品名稱及價值作為進口時的報關依據,如有匿報,乙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九、
收費標準
  • 運費:依實重或材積重取其大者計費。首0.5公斤新台幣(下同)450元 續0.5公斤130元計收。
    ( 材積重計算方式為物品外箱 長 x 寬 x 高 ÷ 5000 [單位:公分] )
  • 兵險及燃油費:依甲方報價之韓航空公司收費標準計收。
  • 海關收取之稅費:依海關核定之金額計收,款由甲方為代收代付,關稅收據嗣後隨貨附上(現行稅法規定,當物品完稅價格價值超過2,000元時將會產生進口關稅 ),詳情請閱本網站【關於臺灣關稅】。
  • 其它服務:如有其它服務需求,如驗貨、特殊需求、或逾時倉儲租金等,費用另計,詳情請閱本網站【收費規則】。
十、
乙方提供代運委託單給甲方時,即表示已詳細閱讀、暸解並同意以上條款。

附記:
    1.自乙方填寫代運委託單之日起,60日內如未完成送件,並經甲方確認時,乙方填寫之代運委託單失其效力,方得逕行刪除。 
    2.若乙方寄送至甲方倉庫為無法承攬代運出口的食品(如蛋糕),如該食品逾包裝上所標示之有效期限時,為確保倉庫環境衛生, 
       甲方應發函通知乙方並立即銷毀,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3.本公司得隨時修正、修訂或補充之本託運契約條款,並以乙方提出委託單時官網公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2018/03/13 更新版